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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5-08 作者: 编辑: 点击: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细化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根据吉林大学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建设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1.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院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副院长任副组长,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

2.学院设一名专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各系、研究所、研究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以及省部级实验室和基地的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各实验室的所有房间,均须设有安全责任人;

5.实行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度。责任书每年度签订一次,于当年1月份由学院组织签订;

6.学院鼓励各系、课题组利用自筹经费进行实验室安全建设。

第二条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1.学院的6个科研实验室和2个实验教学中心,需根据吉林大学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具有专业特色的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每个实验室需设值日教师,须公布值日教师姓名和联系电话。在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每周设一名值日生,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3.建立危险性实验风险评估与准入机制。任何学生利用实验室做实验均需对实验内容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能开展实验。本科生、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以及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申请书必须填写危险性实验风险评估方面的内容;

4.各实验室需制定具有专业特色的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条 安全教育工作

1.学院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各实验室要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学院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安全培训活动;

2.根据《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规定》的要求,对即将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师生和外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3.实验室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锻炼处理安全事件的能力;

4.各实验室需编写安全手册,并发放到每一位师生;

5.在学院网设立“安全建工”网页,开展安全宣传和经验交流工作;

6.学院建立“安全建工”微信群,宣传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检查工作

1.安全检查的基础工作是对实验室安全危险源进行识别。各实验室要建立危险源清单,内容包括危险源种类、数量、存放位置、责任人以及应急管控方案。新增危险源要及时建立清单并报学院备案;

2.学院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每年深入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10次,期中全面检查不少于4次。6个科研实验室和2个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以及学生指导教师每周深入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次。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留档备查。检查内容按《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须佩戴学院统一制作发放的安全检查标识;

3.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学院要及时报告学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基础安全工作

1.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置地合适的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

2.危险实验设备须加装防护网,操作人员须佩戴防护目镜;

3.对防护器具的使用须进行专业培训,保证正确佩戴,以达到最佳防护效果。对防护器具的可靠性要定期检查;

4.实验时操作人员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实验前须报实验室主任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六条 化学品、压力容器、明火电炉与电吹风管理工作

1.一般危险化学品要向具有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恶毒单位购买;

2.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恶毒单位购买。校职能部门保留资料、建立档案。不得私自从其它渠道获取管控化学品;

3.购买危险化学品应有规范的验收记录;

4.压力容器操作人员,须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上岗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5.压力容器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检验后方可使用。并将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压力容器不准超期使用;

6.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7.涉及化学品的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不可替代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通过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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