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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设置调整和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流程

发布日期:2019-12-06 作者: 编辑:建工学院网站管理员 点击:

一、党支部设置调整程序及要求

党支部设置调整包括设立新的党支部和撤销原有党支部。根据《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校党发〔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党支部的设置调整由院级党组织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院级党组织下辖党总支的设置调整工作参照党支部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落实。

1.设立新的党支部

1)拟设立新党支部的基层单位向院级党组织提交设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设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设党支部的类别;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2)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决定设立新的党支部。

3)院级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提交设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除包含程序(1)有关内容以外,还应说明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审议情况及会议形成的决定。

4)党委组织部研究批准设立新的党支部。

5)新设立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程序要求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报所在院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召开新一届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所在院级党组织批准。

6)院级党组织将新设立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有关情况及选举结果形成报告,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2.撤销原有党支部

1)拟撤销党支部向院级党组织提交撤销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撤销党支部的原因、党员转移安置计划等。

2)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决定撤销党支部。

3)院级党组织向党委组织部提交撤销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除包含程序(1)有关内容以外,还应说明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审议情况及会议形成的决定。

4)党委组织部研究批准撤销党支部。

5)院级党组织协调做好党支部有关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

6)院级党组织协调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安置工作,确保每一位党员都编入一个党支部。

二、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补选程序及要求

根据《若干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补选工作由院级党组织具体负责,选举结果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院级党组织下辖党总支的按期换届选举、补选工作参照党支部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落实。

1.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

1)党支部与院级党组织沟通,就换届选举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换届选举的决议,确定换届选举的时间和其他具体事宜。

2)党支部报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主要内容为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议程,下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差额比例,委员、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选举办法。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3)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后,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总结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筹备事项。包括起草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以及筹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等。

4)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民主推荐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5)院级党组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6)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根据考察结果及多数党员意见,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时,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并报所在院级党组织审批。讨论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和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研究换届选举日程安排和其他准备工作。

7)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8)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听取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开展选举工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9)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的,新当选的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研究确定委员分工。

10)委员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报院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报院级党组织批准。

11)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党支部选举结果。

12)院级党组织形成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换届选举组织情况、选举结果等,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2.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时补选委员、书记(副书记)

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党支部委员出现缺额,影响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如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党支部书记离岗一年以上应按照出现缺额处理),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的,院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或补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不论是指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还是补选的党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其任期均至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届满为止。

1)党支部向院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委员或书记(副书记)出缺情况,提出补选意见。

2)院级党组织召开党委(总支)会,研究批复党支部的补选意见。

3)院级党组织同意补选后,党支部按照换届选举程序及要求,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书记(副书记)的,如在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范围内产生,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即可;否则,应按照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程序及要求,先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然后党支部再召开委员会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