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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31 作者: 编辑:建工学院网站管理员 点击: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为做好2021年的申报工作,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做如下通知:

一、项目申报

1. 本项目采取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研究生院审核,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类别与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2. 创新项目下设 4 个专项,我校系其中的 “双一流”建设高校专项,本年度可新申报项目 3 项;同时因我校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可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择优额外新申报 1 项。 故我校本年度最多可申报四项。

3.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并按照《2021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4. 申报项目应反映项目单位在加强高等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体现单位特色学科优势,代表单位人才国际合作培养实力与水平,能够对国内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应体现服务行业、学校发展,围绕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创新;应具有创新的特点特征,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应聚焦相关专业人才领域,建立优质合作交流平台。

5.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6. 合作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

凡涉及取得双学位的项目,还需另行提交(或包含在协议中的)含有免学费或费用分担办法、课程互认、学位及学分互认等细节的协议(或条款)。

7. 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除国家留学基金外的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 请各单位于10月29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交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鼎新楼A区445),电子版发送至yjscg@jlu.edu.cn。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拟推荐项目。

二、项目实施和管理

1.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主要依托项目单位做好项目执行和管理工作。

2.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逐一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3.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选派名额、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4. 涉及学费资助的项目,学费实际资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确的学费额度。

5. 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6.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7. 对于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须同时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具体参见本办法第二章)。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三、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1. 创新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各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派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访问学者。同时,我校作为2021年教育部“强基计划”试点高校,可依托获批项目选派少量本科插班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

2. 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

四、咨询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董墨

电话:85167671

更多详细信息,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查看https://www.csc.edu.cn/chuguo/s/1850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