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仪器设备,实验室均视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范围。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在满足科研及实验教学基础上,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发挥贵重仪器的功能,可对外开展有偿测试或服务。
第三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四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仪器自带的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光盘和全部软件等技术资料。
第五条 制定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及使用注意事项,塑封后粘贴在仪器旁的墙面上,以便随时查阅。
第六条 严格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七条 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八条 要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资料档案及其维修的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九条 除实验教学外,要制定对外测试收费标准。所收费用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给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每学年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并建立效益考核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及配件流失、损坏、闲置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擅自拆改设备者;私自出租出借设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承担不同赔偿、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果与学校规定不符,按吉林大学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