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学院实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1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吉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安排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2 认定范围
我院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
3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3.1 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的学历条件,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即:具有高校教师技术职务资格、在学校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实验教师资格;
3.2 具体条件:
3.2.1 政治思想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3.2.2 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2.3 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
4 学院教学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 聘用
5.1 具备实验教师资格人员其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可承担实验课程。
5.2 具有教师资格是实验教师聘用的必备前提,并享受教师权利。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聘用为实验教师,也不得评聘教师职称。